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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

虛假宣傳認定:
認定原則:
1、主體。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結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處罰:
發佈虛假宣傳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由廣告主承擔法律責任,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