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合同哪裏可以仲裁解除?
一、房產買賣合同哪裏可以仲裁解除?
房產買賣合同可以去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若購房人或售房人的某一違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或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對方有權在解除權行使期限內(除斥期間)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定金罰則亦是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所發生的法律後果。解除權的消滅包括因權利人棄權消滅或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之前,對方(違約方)履行了其合同義務。
房屋買賣合同上是先仲裁,就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了。法院不會立案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二、如何提出仲裁
1、向買方和中介公司作出書面回覆,稱賣方認為合同尚存在重大問題,需要等待該問題解決後方能履行合同。如此,既贏得了時間,也不會落下不履行合同的把柄,為更加充分了解案情創造了機會。
2、基於合同是在雙方分處兩地先後簽署、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合同簽署時間的先後以及在天津簽署後,賣方並未持有一份合同的事實,可以主張事實如:中介填寫合同內容,然後前往天津交賣方簽署,再帶回深圳交買方簽署。 如此,買方單方對首期款更改的行為,構成了新要約,因此,合同尚未成立。此時,賣方享有不履行賣房義務的權利,更毋庸談賣方違約的責任問題。
綜上所述,買房子的公民還是銷售房子的企業都應該注重對合同的履行,如果隨便改變或者反悔就是對違背合同中的義務並且還要因此而支出一些賠償,但是當事人決心要解除就可以到法院的仲裁法庭請求幫助,一般的合同簽字的地方就是可以管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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