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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買賣合同答辯解除買賣關係是否可以?

一、淘寶買賣合同答辯解除買賣關係是否可以?

淘寶買賣合同答辯解除買賣關係是否可以?

淘寶買賣合同答辯解除買賣關係是可以的,因為本身對於網絡類型的合同方面的糾紛的時候,在進行答辯的時候,就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做出一個實際真實的回答就可以了。

合同的生效。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是承諾行為,一旦承諾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筆者認為,此時買賣雙方成立的合同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所附的條件是買方的付款行為,買方將貨款匯至支付寶,買賣合同即生效。非經法定或者約定事由雙方的合同不得解除。賣方應該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發貨義務,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胡**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12年12月7日的“退貨單”並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後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2012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並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2011年始經營養蝦生意,2012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後,答辯人便結束了的生意,回了老家,2012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後,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後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餘材料退貨後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餘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貨單並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係,但該合同關係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後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並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網絡購物是非常流行的一種購物的方式,很多的網絡在進行購物的時候都規定了7天無理由來進行退款,但是實際上很多的商户根本就沒有做到這一點,甚至是有一些在進行一個買賣合同糾紛的時候,提前解除買賣合同的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