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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沒有備案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

租賃合同沒有備案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

一、租賃合同沒有備案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

租賃合同沒有備案買賣不破租賃是適用的, 有約定的從約定,如合同約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出租合同生效條件的,則出租合同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後生效,但是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對方已經接受的,則合同亦生效。如出租方將租賃房屋已經交付給承租方,承租方已經收房的,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方接受的等情形。合同無約定的,則合同是否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與合同生效無必然聯繫。如合同無特別約定生效條件,則根據合同的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自承租方出租方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賣不破租賃一般不需要在合同裏體現,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要式條件

首先,租賃物的租賃法律關係已經形成,主要具備如下認定標準:

第一、租賃合同已成立並生效(現實生活中主要從租賃合同是否辦理登記、備案等方面判斷);

第二、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現實生活中主要從租賃物是否由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等方面判斷);

第三、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現實生活中主要從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使用是否承擔了維護義務如繳納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方面判斷);

第四、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

具備上述條件,即使買受人不知道該租賃合同存在,租賃法律關係仍然能夠對抗該買受人。

其次,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產生租賃關係自動延續的法律事實,主要認定標準:

第一、 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與承租人產生了租賃合同關係,成為一個新的出租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要受該租賃合同的約束;

第三、 如果出租人沒有將所有權變動的事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自動及於受讓人。

租賃相關規則是為了保障租房者這一弱勢羣體的合法利益,但是有些情況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並沒有對房屋進行備案,此時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沒有明確的説到這一點是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除非明確的説明必須備案合同才能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