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動產租賃
一、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動產租賃
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
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2、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
3、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
4、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夥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
二、買賣不破租賃和抵押權衝突是什麼?
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出租後抵押。因為承租人不可能預見到後來抵押權的設立。另外,租賃權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説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抵押後出租。這種情況就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仍然適用 “先物權後債權,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用於清償債務。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權優於租賃權,租賃關係因抵押權的實現而解除。
綜上所述,對於買賣不破租賃是不適用於動產的,該原則主要是針對房產和土地等不動產的租賃活動當中的,所以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時候並不影響租賃關係,只有承租人才有放棄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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