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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商品房退房手續

買了商品房可能會因為質量有問題或是面積縮水等問題而想要退房,這些時候責任在開發商,購房者要求退房也是無可厚非的。不過此時退房也是大事,因此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行。那此時應該如何辦理商品房退房手續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如何辦理商品房退房手續

一、如何辦理商品房退房手續

(一)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

買房人可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税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15天內辦好各種手續。

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三)開發商退還房款。

開發商應當在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房人,並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後第16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二、商品房退房能要雙倍賠償嗎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雙倍賠償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所購房屋必須屬於該《解釋》調整範圍內的商品房。

根據規定,並不是所有的房產糾紛都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該條款調整的僅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所以如果購房人購買的不是商品房,退房時要求“雙倍賠償”,也就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二)出賣人欺詐和惡意違約必須屬於《解釋》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三)必須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按《解釋》的規定,上述五種情形必須導致該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無法取得房屋時,買受人才可以在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之外,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實踐中購房者想要退房,但是開發商往往不給退,這樣的情況下容易產生糾紛,此時建議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再進行處理。而要是不清楚該如何辦理商品房退房手續的話,就容易出現無法順利退房的情況,畢竟在開發商那邊肯定是不願意退房的,就有可能使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