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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建房屋買賣合同是否補償

拆除違建房屋是沒有補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建房屋買賣合同是否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