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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會有怎樣的簽約風險

商品房一般都是從開發商手裏購買的,此時不管是購買期房還是現房,作為購房者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都是需要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並且日後辦理登記備案、抵押貸款、房產過户其實都是需要用到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的。那一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會有怎樣的簽約風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會有怎樣的簽約風險

1:商品房買賣屬於不動產買賣,因其涉及金額較大,對於買方來講,風險較大,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商的選擇尤為重要。資質等級高,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厚的房地產開發商誠實守信度一般來講不庸置疑,並且其售後服務、嚴格執行合同方面都比較良好。現實情況是,在有些情況下,因預購房屋所處的位置、小區的規劃、樓盤設計較好等方面原因,買房者急於買房而導致開發商的房子供不應求,很容易忽視開發商的資質審查,這對於買房者存在着極大的風險。因此,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該種情況下,一定要看看開發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瞭解一下開發商近幾年的開發項目,另外,使用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合同文本等,以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2:房地產開發商銷售房產,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四證缺一不可,否則不具備銷售能力,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因此,對該四證的檢驗應是在簽訂商品房買實合同前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3: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因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房屋用地為70年,其他用途的土地基本上50年。因此,不同的購房者應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如果明顯不符合上述期限,則必須弄清楚,否則就不能實現物有所值的目的了。

4:房屋銷售價格應遵守一定的標準,有按建築面積計價的,有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也有按單元計價的。不同的計價方式通常會導致“理解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差異,從而產生被欺騙的心理。但這個責任又不能歸結於開發商,因此,細節上注意很重要,總比以後吃後悔藥強。

5: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在所難免。但差異的大小對購房人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在面積誤差方面處理的約定就顯得十分重要。該部分可以自行約定誤差比的範圍以及相應的處理方式。也可按第二種方式,即法定的標準來執行,該種標準為通行最高的誤差比。如雙方約定低於3%的誤差比也可退房。但如果開發商制定格式條款,規定高於3%的比例,如果簽約,購房者必定吃虧。

6: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條款,法律是予以承認和保護的。但也要注意,開發商可能利用“不可抗力”來侵犯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在合同條款中,經常會出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開發商最遲於某年某月某日必須交付使用,否則以違約論罰”。但到了交付日期,開發商以銀行不貸款、工程無法開工為由,未能如期履約。實際上,該種原因並非開發商在簽約合同時不可預見的情形,並非開發商無能為力的情形。因此,提醒購房者不要被開發商所謂的“不可抗力”欺騙。

7:減輕自己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商對於自己違約時應承擔的責任與購房者違約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往往是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購房者就範或者是利用購房者審查合同不嚴格使其受騙。因此,希望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房地產開發商對自己違約時責任條款的內容,防止其逃避應有責任。

8:注意開發商對於合同解除權的設定,往往開發商會場“偷偷”的擴大自己對購房合同的解除權,使購房者與炙手可得的房屋擦肩而過,或許還要被扣上違約的責任。

9:注意開發商利用定金賺錢。往往開發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利用種理由剋扣或完全佔有購房者的定金。分清責任最重要,不要被開發商騙取定金。

10:變更原有設計方案。由於住宅建設週期較長,開發過程中市場情況可能發生變化,開發商對原有設計方案進行修改、調整、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對設計變更問題進行了約定。購房者為保護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堅持填寫此條,即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築設計,如果開發商確實需要變更,並且變更對購房者有利,購房者可以同意開發商變更,但開發商一定要有相關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正式批文,並且在一定的期限內要與購房者簽訂合同變更協議。

11:保修條款模糊。開發商往往會在房屋保修方面設置較為模糊或者乾脆就沒有規定房屋的保修責任。因此,對於房屋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應作以嚴格的約定,從而保證出問題時有據可循。

12:沒有蓋公章。公章才表明屬法人行為,沒有公章,矛盾解決起來就十分困難了,因為法人即開發商完全可以推卸責任。

商品房屬於比較重要的不動產,而很多家庭可以説購買一套商品房都是傾盡了全部的財產,因此在購買過程中才需要更加的小心注意才行。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籤約過程中,多少也是會有一些風險的,這就需要購房者事先了解清楚,在風險發生之後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