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簽字合同有效嗎
房屋買賣2.8W
房屋買賣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簽字的合同無效,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產
1、產權登記在出賣人一人名下
夫妻雙方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買賣中,未登記的共有人往往以出賣人未經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針對對於這種情形,個人認為只要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出賣人配偶的利益,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即物權公示原則。對於不動產物權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動產登記。當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原則,善意的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即物權公示原則。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產
1、產權登記在出賣人一人名下
夫妻雙方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買賣中,未登記的共有人往往以出賣人未經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針對對於這種情形,個人認為只要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出賣人配偶的利益,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即物權公示原則。對於不動產物權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動產登記。當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原則,善意的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即物權公示原則。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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