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未經配偶同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如果房產是在婚前一方購買的,則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如果房產是婚後購買的,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一方私下籤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房屋已經過户,購買者只要主張不知道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購買者屬於善意第三人,那麼購買者應該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前提在於出售方具備該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房屋產權都不是出售方的, 那麼顯然是涉及到欺詐行為的,相關情況的也是適用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情況,必須在徵求配偶同意後才可以簽訂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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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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