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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買賣合同條件是什麼?

一、協商解除買賣合同條件是什麼?

協商解除買賣合同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二、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有哪些?

1、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

法院

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 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2、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是常見的合同類型,在合同期限內,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存在違約,或者雙方決定提前終止合同的,都可以解除。因為解除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去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標籤:買賣合同 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