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税概念和特點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單位或個人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建設。佔用單位或個人就此應當向國家繳納耕地佔用税。那麼,什麼是耕地佔用税呢?有什麼特點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概念
耕地佔用税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税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税。耕地佔用税屬行為税範疇。耕地佔用税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税收。
二、特點
耕地佔用税作為一個出於特定目的、對特定的土地資源課徵的税種,與其他税種相比,具有比較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兼具資源税與特定行為税的性質
耕地佔用税以佔用農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用建設的行為為徵税對象,以約束納税人佔用耕地的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運用為課徵目的,除具有資源佔用税的屬性外,還具有明顯的特定行為税的特點。
2.採用地區差別税率
耕地佔用税採用地區差別税率,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制定差別税額,以適應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之間耕地質量差別較大、人均佔有耕地面積相差懸殊的具體情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點。
3.在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徵
耕地佔用税在納税人獲准佔用耕地的環節徵收,除對獲准佔用耕地後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徵耕地佔用税外,此後不再徵收耕地佔用税。因而,耕地佔用税具有一次性徵收的特點。
4.税收收入專用於耕地開發與改良
耕地佔用税收入按規定應用於建立發展農業專項基金,主要用於開展宜耕土地開發和改良現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於地、用之於地”的補償性特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耕地佔用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其檢具資源税與特定行為税的性質、國家對該税實行一次性徵收、税收收入用於耕地開放與改良等特徵。如上述解答未解決您的問題,您也可向律師做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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