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解除購房合同
一、哪些情況可以解除購房合同
(一)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也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
(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問題。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四)所售房屋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五)延期交房並超過合理期限。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六)擅自變更房屋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七)房屋面積誤差較大。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八)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九)逾期不辦理房產證。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二、解除購房合同要注意什麼?
(一)在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後,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在雙方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買賣雙方必須按合同條款履行合同。如果開發商違約,並符合合同中有關退房的約定,購房者不但不需要承擔責任,還可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沒有違約,購房者想退房,在沒有取得開發商同意的情況下,可能會被要求按合同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並沒收定金。
(二)辦理退房合同註銷要繳納哪些費用?
1、辦理退房合同註銷須收手續費,按建築面積收取。
2、辦理預售證需10個工作日,辦理增減名、退房、轉讓需要五個工作日。
購房合同的解除,並不只是購房者一方的權利,開發商也是可以依照法定情形或者雙方之間約定的情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至於在購房合同被解除之後,是否會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這就要看究竟是因為什麼原因解除購房合同。據此,也才能清楚需要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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