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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房一房多賣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集體房一房多賣需要承擔責任嗎?

集體房一房多賣需要承擔責任嗎?

售房者若將同一套房產出售給多個購房者的話,他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售房者務必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二、遇到一房多賣有哪些注意事項

1、部分合同已經登記,部分合同未登記,各購房消費者間權利衝突的處理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理論界傾向於將預售登記解釋為預告登記,其效力為一種債權的保全手段,審判部門採納登記對抗原則,即預售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合同的權利不能對抗已登記合同的權利。(1)各購房消費者均未入住,但有的合同已為登記,有的合同未登記,購房消費者都起訴要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宜併案審理,根據合同登記的對抗效力,優先保護已為登記的購房消費者,判令出賣人履行轉移房屋產權給登記購房消費者的義務。未經登記的購房消費者不宜列為訴訟第三人,但登記購房消費者未交清的購房款,應由未登記購房消費者優先受償。(2)如果購房人明知該房屋已經預售,而惡意簽訂買賣合同並辦理登記的,根據民法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理,惡意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權利不受保護,其登記合同的權利不能得到保護。未登記的購房消費者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登記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應承擔舉證責任。

2、合同均已登記,但房屋均未入住的,各購房消費者間權利衝突的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登記產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對出賣人就該標的房屋的處分權進行限制,二是產生公示公信力並得對抗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已登記,各購房消費者均未入住時,由於合同登記是權利外觀顯徵的標誌,應當根據登記的先後順序確定順位,登記在先的權利人應當相對於登記在後的權利人得到優先保護。如果各購房消費者均起訴請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按照登記的先後順位,判令出賣人履行轉移所有權給登記在先的購房消費者的義務。登記在後的購房消費者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並可就前登記購房消費者未交清的購房款優先受償。同樣,應區分善意登記與惡意登記的不同情況,體現惡意不受保護的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交易的安全。

3、房屋已經入住,各購房消費者間權利衝突的處理

不動產房屋的權利外觀顯徵是登記而非交付,此與動產的權利外觀顯徵不同。購房消費者入住房屋的行為,表明出賣人已為交付(部分履行),消費者已為佔有使用。不同的立法對佔有賦予了不同的效力,但佔有具有準物權的效力是各國立法共通的屬性。在購房消費者佔有使用該房屋與其他購房消費者發生權利衝突時,首先應審查其行為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無權佔有不受法律保護。

(1)至發生糾紛或起訴時,各購房消費者均未進行預售合同登記,如已有購房消費者入住,各購房消費者均起訴要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由於出賣人對房屋已為交付,入住購房消費者為有權佔有,應優先保護已入住的購房消費者,判令出賣人履行轉移產權給已入住購房人的義務。對其他未入住的購房消費者,可判令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並可就已入住購房消費者未交清的購房款優先受償。

(2)合同未登記的購房消費者已入住,而與已登記的購房消費者發生權利衝突時,儘管未登記合同的購房消費者已佔有使用該房屋,但由於不動產權利的外觀顯徵是登記而非交付,未經登記的權利不能對抗已經登記的權利,因此經登記的購房消費者應優先於已入住但未登記的購房消費者受到保護。由於房屋入住的情況較為複雜,人民法院不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熟悉情況,且處理不好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在已有購房消費者實際入住的情況下,為爭取最好的社會效果,人民法院不宜就案辦案,即使已登記的購房消費者起訴請求保護其對爭議房屋的優先受償權成立,也宜中止訴訟,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後辦理相關手續。經政府部門努力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法院依照上述原則裁判。

4、合同均未登記、房屋均未入住的,購房消費者間權利衝突的處理

債權具有相對性和平等的順序性,基於債權平等的原則,債權之間本無所謂優先的問題,人民法院可判決出賣人向任何先起訴的買受人履行合同。但由於同一標的房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能由多個購房消費者對同一房屋分別享有所有權。在各購房消費者均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均未辦理合同登記,且房屋均未入住時,購房消費者起訴請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原則上應以訴訟的先後,結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先後順序為判斷標準,就同一財產對已經起訴的當事人按照合同權利有效成立的先後順序確定所有權歸屬。為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標的房屋分別判歸不同購房消費者所有的尷尬現象,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於各購房消費者分別起訴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宜按照一般共同訴訟合併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轉移房屋產權給最先成立合同的購房消費者的義務;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能移送的儘量移送到同一法院合併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房多賣的現象是屬於嚴重的觸範了條款,只要當事人有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那麼就可以讓侵權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受害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損失來申請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