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一年半年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租房合同一年半年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租賃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在合同剩餘期間無法出租而導致的租金收益損失。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二、房屋租賃出租人的權利有哪些?
1、按約定收取租金,獲得使用租賃物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轉租房屋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約定收回租賃物及其他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租房合同只要合同未到期而不履行約定的條款,那麼當事人都是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不管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可以按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好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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