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能出租嗎?
一、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能出租嗎?
房屋被查封后,一般不能對外出租了。查封就是指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
查封是我國各級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執行方式,查封期限並不是隨意而為的,是要遵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四條: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二、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房產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可以租賃。房屋抵押在前租賃在後,租賃時承租方明知抵押的,租賃行為合法有效,但有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就是在租賃期內房東破產了,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執行抵押房產,這樣承租合同就會出現履行困難(不能到期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購房屋上存在租賃關係,而與出租人建立買賣關係,該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況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處理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當前房價上漲形勢下,也可防止部分出賣人為反悔賣房,惡意與他人串通假造租賃合同關係,達到悔約的目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因此不能實現的,可以請求出租人進行賠償。
人們在自身財產的使用過程中,往往會有抵押貸款的形式進行資金週轉,這樣就具備相應的風險,也要有準備面對這個風險,自行承擔責任。房子作為抵押時往往可以出租,此時房子所有權為自己所有;但房子作為財產保全後,就不屬於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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