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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的房子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一、按揭的房子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按揭的房子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按揭的房子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九條 對人民法院查封,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還沒有按揭完的房屋,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銀行有優先受償權,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並附有執行依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但對房屋拍賣款,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二、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1、人民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

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的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財產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被查封的財產,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上述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財物和行為都可以是強制執行標的,而對於按揭房來説,雖然購買並沒有取得全部的所有權,但房屋依舊屬於公民的財產,故此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但如果強制執行導致銀行的權益受損,被執行人需要承擔補償或者是賠償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