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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車輛法院立案了還能解除嗎?

一、保全車輛法院立案了還能解除嗎?

保全車輛法院立案了還能解除嗎?

保全車輛法院立案了還能解除,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二、財產保全解除的操作主體問題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該條對財產保全解除的主體規定的過於寬泛,操作起來問題多多:法院自行解除其操作主體是立案庭、審判庭,還是執行庭;上級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是否只針對上訴案件,具體操作主體是立案庭還是對口的業務庭;在原法院已採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案件的解除主體是移送法院,還是受移送法院。正是因為解除主體的不明確,造成法院與法院之間、同一法院的部門之間操作程序上的銜接不力,致使符合解除條件的財產保全長期處於保全狀態,直接影響到財產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能,甚至可能發生不必要的損害後果。所以,法律應根據不同的解除情形明確解除的主體。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因為訴訟活動的需要,對他人的財產進行一定的保全的話,那麼法院會對此予以受理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的需要解除保全的情形,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