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 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取證的材料有哪些
(一)房屋坐落的詳細地址,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簽訂時的中間人或在場人等證明材料,或者公證文書。
(二)房屋買賣協議條款不明(或不全)的,還應提供雙方約定的定金、價款、交付時間、交付辦法等證據。
(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書面證據,以及優先權人放棄優先的證據。
(四)買主搬入所買房屋居住的時間,辦理產權過户手續,以及修繕、改變房屋結構等證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購買房屋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注意購房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的,注意違約責任以及各種雙方的爭議處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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