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哪些屬於商品房欺詐行為

一、哪些屬於商品房欺詐行為

哪些屬於商品房欺詐行為

構成欺詐須具備四大構成要件:

(1)須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在商品房市場中,與開發商相對應,廣大消費者仍處於弱勢。目前,比較普遍的商品房欺詐行為包括:“五證全無”的開發商欺詐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產權證,以及開發商向消費者隱瞞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實,向消費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而對於價值數十萬元的商品房,如果開發商僅對精裝修的地板材質作了虛假陳述,或者為佔便宜而多計算了平方米數,應認定為欺詐,應按消費者所付地板價款或者多計面積的價款計算懲罰性賠償。

二、遭遇商品房欺詐如何維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這就是説,對欺詐性合同,在起訴或仲裁的過程中受害人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

1、如受害人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有利,可要求變更合同;

2、如受害人認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更為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受害人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不利,可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撤消該合同,在撤消該合同後,此合同就無效了。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在購買商品房時發現開發商有欺詐行為,要注意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在此過程中,要注重收集開發商存在商品房欺詐行為的證據,以保證在維權訴訟中法院能夠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標籤:商品房 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