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欺詐是否屬於詐騙行為?
一、醫療欺詐是否屬於詐騙行為
醫療欺詐屬於詐騙行為。
對於客觀行為方面,即否屬於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行為的問題,需要結合所在醫院的醫療水平和能力來考慮,在實踐中發生醫療診斷不一致,患者懷疑院方醫療欺詐時,可以採取類似於司法鑑定的形式,雙方共同選擇向有資質的醫療單位申請醫療鑑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通過類似於搖號形式隨機選擇鑑定機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則按照司法鑑定程序處理。鑑定方向主要包括醫療診斷的真實性、與初始醫療機構醫療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對於主觀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問題,在客觀行為得到認定的基礎上,需要探究主治醫生是否直接獲得財產利益其他財產性利益。比如分紅、考評中獲益。同時,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也是考慮的主要因素。在已經發生案件中,少數醫護人員擅自篡改病歷資料及其他醫療數據等行為也屢見不鮮。
二、醫療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行為,也應當納入到醫療欺詐的形式要件的範圍之內。把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作為醫療欺詐的行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擊醫療領域中的不誠信和欺詐行為,保護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財產權益。因為從行為的主觀方面考慮的,即過度醫療和醫療欺詐一樣,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同為故意,只要其他的構成要件具備,過度醫療同樣可作為醫療欺詐的一個表現形式,具備對其進行制裁的必要性。這一點也正是醫療欺詐與醫療事故的主要區別,我們知道醫療事故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而非故意。
醫療損害則是醫療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後果,而醫療違法行為是醫療損害發生的原因。兩者是不同的行為,其相關的意識也不同。當發生醫療欺詐行為時一定要嚴肅處理和對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讓欺騙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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