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嗎?
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嗎
不動產抵押是在不動產上設定負擔,直接關係交易第三人和後位抵押權人的利益,為了便於第三人與抵押人進行交易時作出合理預期,避免遭受損害;也為了方便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抵押權的優先順位,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抵押擔保,設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登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對抵押登記的相關規定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規定,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為: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不動產抵押登記,可以使得抵押財產的物上負擔一目瞭然,使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有利於預防糾紛,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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