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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由誰舉證

根據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按理應當由出租人來證明對方的非法轉租行為。但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頒佈後,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後,往往不籤轉租合同,或者簽了轉租合同,但轉租人與第三人害怕出租人收回房屋而否認是轉租,根本就不出示他們之間的轉租合同。如果一定要出租人拿到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才能認定其非法轉租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認為出租人只要證明房屋不是由承租人在使用就完成了舉證任務,然後,再由承租人來證明第三人使用不是非法轉租而有合法使用的理由。如果承租人不能證明第三人可以合法使用,便推定承租人將房屋非法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了。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關於“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也不相悖。

房屋轉租由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