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房東是否有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前,留置該財產的權利。留置權包含兩個內容,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在我國,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佔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超過約定期限時,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不論房屋租賃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均為企業,也不論在租賃合同中有無關於留置權行使的特別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承租人不履行債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的範圍,出租人不享有對承租人承租房屋內財物的留置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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