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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回購股權條件是什麼

股權3.24W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強制回購股權條件是什麼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規定的是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而如果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東自願離職或被公司辭退等原因而離開公司,離職股東所持股份應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由公司進行計價回購。該約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呢?

首先,該公司章程約定的內容為“離職股東所持股份應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由公司進行計價回購”表明,離職股東應以股權轉讓方式退股或由公司計價回購,並不含有抽逃出資的意思,故該約定不構成股東抽逃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公司法》第143條所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回購規則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該第143條在公司法中的位置僅僅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適用或準用有限責任公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購自身股權”的規定。因此,股東與公司之間約定股權回購並不違法。

第三,該約定不違反《公司法》關於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規定。《公司法》第75條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中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的三大法定事由。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是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平衡大小股東利益的規定,異議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公司有義務進行回購,不得拒絕。第75條規定的情形,是公司有義務接受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的法定情形。當然,除此情形外,如果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約定,公司沒有義務應股東的請求進行股權回購。

一般情況下,當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以便了解公司是否應當回購股東權益。

標籤:回購 股權 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