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收完定金不簽約怎麼辦
在交定金時如果約定了簽訂正式合同的期限,可以要求開放商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如果期限屆滿開發商仍未簽訂合同,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由開放商雙倍返還定金,並返還首付款;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簽訂合同。
如果未約定簽訂合同的期限,隨時可以主張對方簽訂合同(書面主張),但需給開發商必要的準備時間,期限屆滿後開發商仍未簽訂合同,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由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並返還首付款;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與您簽訂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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