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簽約後毀約怎麼辦?
一、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簽約後毀約怎麼辦?
出現違約行為時,購房者應首先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對上述違約責任的處理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按法律規定可對開發商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賠償的標準以直接損失為限,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1、逾期交房。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2、變更規劃、設計。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何確定違約金的?
按照規定,若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導致合同無效,又或者合同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便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3%,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三、購房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購房合同違約金擔保合同當事人履行購房合同。由於購房合同違約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開發商和購房者為了避免承擔違約金,都儘量按照房產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購房合同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購房合同的順利履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購房合同的簽訂一般是在開發商和購房者約定好了之後所制定的合同,如果一方有違約的情形,那麼必定就會承擔起全部的責任,對於民事糾紛的能協商的可以用協商的方式解決,而不能協商的只要有合法的證據那麼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條款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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