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是什麼意思?
共有權的內容:
1.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共有權的概念
共有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共有權的屬性
1)不可分割性
根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使用目的,共有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否則,不成其為共有。因此,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大都明確規定,禁止分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但區分所有建築物已完成區分所有人的使用目的的,不在此限。如案例二中的樓道就是不可分的,否則便失去公用性質。
2) 從屬性
鑑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的統一結構體關係,區分所有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必須附帶取得共有部分所有權,以獲得使用上的方便。因此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大都明定,共有部分具有從屬性,任何移轉區分所有專有部分的行為,均推定移轉了整個區分所有權。如本文案例一中的小區車庫便從屬於業主而不能單獨存在。
共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核心重要問題。根據各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共有部分範圍包括:
1)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
2)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
①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給水排水設備、供電設備、空調設備、各種配備線等;
②建築物的附屬設備,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車場、建築物外的照明設備等。我國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以列舉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範圍: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院落、上下水設施、基礎、柱、樑、牆、可上人層蓋、樓梯、電梯、水泵、暖氣、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但除此之外還應當包括共有天線、娛樂健身等設施,當然隨着社會的發展,肯定不止這些,還會不斷產生新的共有標的物,但只要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權的性質和適用原則,就不難處理新生的共有關係。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對建築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共有權是對建築物的共有的部分進行的權利的歸屬,只要是適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權的原則的內容,都應該享有該權利還有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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