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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是否徵收契税

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徵收契税。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屬於無償轉移,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贈與徵收契税。納税人應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按照3—5%的税率向契税徵收機關交納。
法律依據:《契税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税税率為3—5%。契税的適用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第八條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第九條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是否徵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