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情況有哪些獲取途徑?
一、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情況有哪些獲取途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由此可知,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據此,被徵收人主要是通過市、縣級人民政府公佈的公告來獲悉房屋徵收決定的。而市、縣級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有多種途徑,隨着時代的發展,媒體和網絡媒介也隨之興起,加之很多人外出務工不在本地,很多市、縣級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不僅僅要張貼於徵收地的公共場所,還會通過互聯網、電視、電台、報紙等途徑廣而告之。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棚户區改造項目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除了在徵收地的公共場所張貼房屋徵收有關事宜公告之外,還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介公佈了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如果,徵收方不張貼房屋徵收決定,您還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方式獲取房屋(或項目名稱)所在地塊的房屋徵收決定。
綜上所述,為了促進2020年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國家要求各地的城市化率到達某個比例,因此對於拆遷徵收土地的行為相當的普遍,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房屋的徵收需要賠償或者抵扣其損失,可以通過政府公告來及時得知相關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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