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租房子合同怎麼寫?
一、個人租房子合同怎麼寫
個人房屋出租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
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違約責任;
10、爭議解決方式;
11、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時限規定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任意解除權)。
(二)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義務
1、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特別權利
1、正常損耗免責權。如房屋因正常損耗如電線線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賠償;
2、佔有、使用、收益權。承租人通過租賃,可以合法地佔用及使用方法,也可以通過經營活動獲得收益;
3、買賣不破租賃權,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否則,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租房合同需要由出租方和承租方進行簽訂,一般在訂立合同的內容時就需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只要合同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規定,那麼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合同簽訂好之後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律的條款就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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