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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是債權還是物權

房屋買賣是債權還是物權

一、房屋買賣是債權還是物權?

買賣行為是債權,不會引起不動產物權變動,房產登記才是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物權和債權的區別有哪些?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物權一般為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為有期限權利。

三、物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

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

4、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他行使物權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四、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買賣行為本身就是屬於債權,債權跟物權其實是很好區分的,比如債權是相對權,在籤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買方和賣方彼此間都有應盡的義務,但是物權屬於絕對權,簽了買賣合同之後,需要依法辦理不動產的登記,辦理不動產登記之後,物權就歸買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