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認定標準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槍支,包括公務用槍和民用槍支。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這裏的槍支。包括公務用槍和民用槍支。本罪在客觀方面因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槍支、彈藥,而故意出租、出借給他人。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對槍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槍支流散社會,造成隱患,增加社會上的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也就構成了犯罪。
二、非法處置槍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只是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具體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1)從主體上區分。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和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和單位,非依法配備、配置槍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不構成本罪。
(2)從主觀方面區分。構成本罪必須是故意所為,如果是過失所為,則不構成本罪。
(3)從情節上區分。如將槍支出租、出借給不法分子則屬於情節嚴重,如將民用槍支出租、出借他人臨時使用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
(4)從槍支的種類上區分。一般來説,出租、出公務用槍的行為危害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槍支的行為危害較小,對前者一般應以犯罪論處,對後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2、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隨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分在於: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將配備配置的槍支租借給他人一定時間內暫時使用;後者則是非法槍支給他人。前者表現為租或者借;後者表現為出賣。
(2)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後者是一般主體。
3、本罪與他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在出租、出借槍支時,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將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進行犯罪活動而仍出租出借的,對行為人則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所實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處罰。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還有非法將槍支贈予他人的,根據立法精神,應認定為非法出借槍支,因為行為人是永久性地將槍支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在我國,對槍支彈藥的管控是很嚴格的,如果不具有相應的資質,那持有槍支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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