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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出借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