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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包括哪些?

不動產包括哪些?

怎麼理解不動產呢?如果按字面解釋,可以理解為:不能移動的資產。而生活中,不動產就在我們的身邊,隨着經濟發展的時代,城市的高樓大廈越來越多,有的用來投資增值,有的用來居住生活。而房屋就是一個很好的不動產例子,所有我們所擁有的房屋就是我們的不動產。雖然房屋是不動產,但是不動產就不止是房屋。那麼你知道不動產包括哪些嗎?

一、什麼是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脱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房地產估價規範:房地產(real estate,real property),土地、建築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用書: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他土地定着物,是實物、權益和區位三者的結合體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脱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二、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嗎

物權法定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不動產抵押是在不動產上設定負擔,直接關係交易第三人和後位抵押權人的利益,為了便於第三人與抵押人進行交易時作出合理預期,避免遭受損害;也為了方便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抵押權的優先順位,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抵押擔保,設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登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不動產抵押登記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物權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擔保法要求抵押辦理登記是正確的,但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訂立是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屬於債權關係範疇,其成立、生效應當依據合同法確定。抵押權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這一要件外.還必須符合物權法的公示原則。將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權的效力混為一談,不利於保護抵押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某甲與某乙訂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與某乙辦理抵押登記,隨後又將該房屋抵押給了某丙,與某丙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本條規定,當某甲不履行債務時,由於某丙辦理了登記享有抵押權,可以優先受償,而某乙沒有辦理登記,不享有抵押權。如果以為不登記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那麼,某乙不僅不能享有抵押權,連追究某甲合同違約責任的權利都喪失了.這不僅對某乙不公平,也會助長惡意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因此,物權法有必要區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權變動效力。經研究,物權法接受了上述意見,將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為“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為: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不動產抵押登記,可以使得抵押財產的物上負擔一目瞭然,使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有利於預防糾紛,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我們都能看到一座座聳立的大廈。即使是農村,因為經濟的發展,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建起了房子。而現在大家所居住的房屋就是我上面跟大家説到的不動產。通過上面解答我們也瞭解了不動產包括哪些。而對於國家頒佈的《民法典》就是明確物的歸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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