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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包括哪些?

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包括哪些?

一、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包括哪些?

勞動關係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是成為勞動者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則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並對勞動者承擔相關義務的相對方,主要類型有

(1)在中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企業、鄉鎮企業等。

(2)依法核准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衞生、科研等各種單位。事業單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也有權使用勞動者。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

1、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勞動法律關係所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包括體現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質利益性質的事物,如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等事物。

勞動關係的客體:勞動行為。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首要義務。由於勞動關係所指向的是勞動行為,所以,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去,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勞動行為提供條件,包括生產場所、機器設施、勞動工具等。

2、勞動法律事實  依法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為勞動法律事實。並不是任何事實都可以成為勞動法律事實,只有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帶來一定勞動法律後果的事實才能成為勞動法律事實。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事實為合法事實,雙方意思表示必須一致;變更、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事實一般也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在一些場合,單方的意思表示以及違法行為或事件也能使勞動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依據勞動法律事實是否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

a、勞動法律行為。勞動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具有一定法律後果的活動。包括合法行為、違約行為、行政行為、仲裁行為和司法行為等。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合法行為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係,違法行為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係。同時,單方行為通常也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係,這是與民事法律關係不同的特點。例如,只有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合法行為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係。以欺詐、脅迫等行為產生的勞動關係為無效勞動關係,這類勞動合同從其產生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民事法律關係中,違法行為或單方行為則有可能產生民事法律關係。例如,公民損壞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可以引起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單方的饋贈行為也可以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等。此外,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為不同於變更、終止、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行為。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行為只能是合法行為,違法行為或單方行為都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係。但是,除了合法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或單方行為也可以使勞動關係變更或消滅。例如勞動者辭職或嚴重的違約行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可以導致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或消滅。

行為人做出意思表示是勞動法律行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實要素),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包含建立、變更、終止勞動法律關係的意圖,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圖。

②意思表示必須完整地、合於規範地表達勞動法律關係建立、變更、終止的必需內容。殘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為成立。

③行為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圖表達於部,可以由他人客觀地加以識別。  b、勞動法律事件。勞動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一定的勞動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例如企業破產,勞動者傷殘、死亡,戰爭或其他現

對於勞動關係的主體僅限於用人單位和員工這個主體。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也是再兩者之間關係來進行協商,如果工資、假期等其他問題。如果雙方對於勞動關係有爭議的話,雙方都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提出相關的仲裁,來對雙方進行一定審核。

標籤:主體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