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包括哪些類型?
一、不動產糾紛包括哪些類型?
不動產糾紛通常涉及到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二、不動產糾紛管轄原則
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1、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此涉及到不動產糾紛,主要是看當事人雙方涉及的是物權糾紛還是合同糾紛,如果是物權糾紛,那麼還很有可能會涉及到一個確認之訴的問題,但如果是合同糾紛,就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於該不動產的相關合同中的條款出現了糾紛,這種糾紛比較好解決,通常雙方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商,要麼進行調解,或者實在不行直接發起仲裁或者提起上訴來解決這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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