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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對承租方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出租方對承租方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出租方對承租方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二、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佔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

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後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並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綜上可知,要區分是出租方違約,還是承租方違約。對不同的人違約,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所以一旦出租方將房屋出租給了承租人,那麼就應該履行對應的責任,不能出現違約情況,當然承租方也需要遵守約定,比如要按時交房租,水電費,以及維護房屋設施等等,如果有一方出現了違約情況,那麼就應該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