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財產侵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房屋出租人財產侵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種:
1、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
2、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3、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4、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知承租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出租人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租賃合同中的甲方為租賃方,乙方為承租方。
1、租賃是轉移財產使用權,而不轉移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區別於買賣、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點。
2、租賃具有臨時性。租賃不適用於財產的永久性使用,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合同為雙方有償合同。
雙方在發生租賃關係的時候,應該明確表示有哪些東西是要在保護範圍之內的,如果再進行解除租賃關係時,該物品沒有達到理想的使用狀態,那麼出租方則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何來進行賠償,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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