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房產糾紛分割應怎麼處理?
公房房產糾紛分割應怎麼處理?
公房糾紛一般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決定權在產權人手裏
公房不存在分不分的問題,因為公房的所有權不在你們手裏,所以公房不能贈與不能繼承。公房只有變更承租人,承租人需要户籍在公房,並且在公房居住超過一定的時間,至於具體變更給誰,決定權在公房所有權人那,誰想變更為承租人,應當向公房所有權人申請。
如果其中一人出資將公房買下,那麼從法律上公房的所有權人就是出資人,不存在分割的問題,但是出資的時候你們各方之間有協議房屋買下歸各方共有除外。
公房使用權糾紛可以起訴嗎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在案件受理範圍方面,糾紛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一、凡以房產為標的買房、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等)、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舊房內應一併遷出的同住親屬佔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佔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房對於我們來説根據就不存在分與不分的問題,只要誰是房主的產權人,那麼這位產權人才有權力來進行處分,而且有些公房的產權人還是國家的,這樣的話,根據就沒有任何爭論的問題,大多數公房只有使用權,根本就沒有買賣的權力,所以,一般公房的分割還是必須要協商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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