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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廣告不實開發商負什麼責任

商業廣告在原則上是一種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不能將未訂立合同中的宣傳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看待,這種情況不承擔責任。
但當廣告包含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此時開發商承擔廣告不實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廣告不實開發商負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