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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荒地的土地補償歸誰

開墾荒地如果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會受法律保護,當發生土地徵收時,應當依法向墾荒人作出補償。首先應該瞭解,並不是所有荒地都可以開墾,我國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時,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為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部分荒地可能處在禁止開墾區,開墾禁止區域內的荒地可能構成非法佔用土地,不但沒有補償,甚至會面臨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開墾區的荒地開荒,需要提出申請,經過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給開荒者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如果期間發生徵收,應當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規和徵收補償的程序規定與使用權人協議,做出合法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開荒地的土地補償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