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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十倍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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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十倍賠償的條件
懲罰性十倍賠償的條件
懲罰性賠償金十倍的賠償前提在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沒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都適用於十倍的賠償,而十倍賠償需要以損害的實際發生之後為其賠償的前提條件。

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關於適用該條十倍價款賠償存在兩種觀點:

一是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前後兩款是並列關係,所以十倍賠償的適用不以損害的發生為前提條件,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其他損害的,也適用十倍賠償;

二是認為前後兩款的規定是遞進關係,十倍賠償應當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前提條件。

產生民事賠償責任應當以損害結果的產生為前提條件。

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產生具有因果關係時方產生具體的賠償責任。

而且產品責任作為特殊的侵權責任類型,銷售者承擔產品責任的前提是損害後果的存在。

這也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依據原則。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可見,懲罰性賠償是以造成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再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的內容,十倍賠償罰則是以損害的發生的為適用條件的。

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前後兩款規定是遞進的關係,即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強制規定了具有懲罰性質的十倍賠償。

十倍賠償是在民事賠償責任存在的基礎上產生的。

至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損害”內容,實踐中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是食品以外的其他損害,包括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

也就是説,如果消費者僅僅購買了食品,而未食用或者進行其他消費,也就不存在對其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