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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賣了孩子的房產是不是侵權,要承擔責任嗎

父母未經子女同意賣掉其名下但房產,應該屬於無權代理。因為父母並不是房子的所有人,其賣房屋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子女作為被代理人,若在得知父母將其名下的房子賣掉之後,對相對人,即買方追認的話,那麼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但子女在得知該房屋買賣合同後,若是不同意賣房,可以不追認,此時合同不對其發生效力,合同產生的後果由父母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未經同意賣了孩子的房產是不是侵權,要承擔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