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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問題如何認定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在商品房買賣中如何認定主體質量問題比較複雜,開發商會在主體質量與非主體質量問題上打擦邊球,拒絕按照主體質量處理。在通常情況下,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三種情況:
(一)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 (二)雖然在交付前經過驗收但驗收不合格。
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至少應當要求出賣人由出示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説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三)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房屋質量問題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標籤:房屋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