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中的抗辨權指的是什麼
一、物業糾紛中的抗辨權指的是什麼
物業服務合同作為雙務合同,在其履行中,同樣存在一方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即針對對方的請求權提出一定的事實理由以阻卻其請求權實現的情形。
抗辯權可分為同期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由於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履約期限長、履約行為持續的特點,那麼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行為通常是沒有先後順序的。在物業服務糾紛中,業主最直接的自濟手段就是拒繳物業服務費,並以一定的抗辯事由來支持自己的這種行為。最常見的是當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義務時,業主以其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由而拒絕其履約要求。這屬於業主行使同期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二、履行抗辯權的有關內容有什麼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想要正確行使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責任的話,那麼首先要明確它們的具體內涵。履行抗辯權有三種形式,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的是如果雙方互相有債務關係,如果一方沒有履行,另一方也有權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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