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賣第一買受人能能如何維權呢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1.44W
律師解答: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另外,一房兩賣的情形具體有三種。一、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兩份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二、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户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户登記。因房屋的過户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户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三、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户後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無法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二、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户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户登記。因房屋的過户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户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三、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户後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無法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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