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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買的房子寫一個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買的房子寫一個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一、結婚後買的房子寫一個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後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沒有特別約定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各自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雙方各自通過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説明歸一方所有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財產約定要具備什麼條件

夫妻財產約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產約定的主體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如果夫妻一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則該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而不能另行約定夫妻財產製。夫妻財產製的約定不適用代理的規定。

但是,一方當事人是在依法達成夫妻財產製協議以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來協議的效力。

(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

但雙方都承認的口頭約定,應承認其效力。

變更、廢止原約定的,如果訂立時採取書面形式或經過公證,變更和廢止時最好採取相同形式。

(三)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四)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

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夫妻約定財產製與法定財產製二者可以同時並用,但只有在對夫妻財產製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的規定。約定一經生效,夫妻雙方即應按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後所購買的動產或者是不動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擁有的,不管是在個人名字還是在夫妻共同的名下都是不會改變共同財產的實事,但如果雙方在婚內期間對財產有約定的,那麼只可以按約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