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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認定標準

自首的認定標準為:
1、犯罪人必須要詳細的供述的自己的全部罪行。
2、犯罪人供述內容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並且不可以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指的是犯罪人的犯罪的主要事實,而不是針對關於犯罪過程的細節。
3、犯罪人供述其罪行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口頭的表述,也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就屬於自首。
司法實際操作過程中,針對犯有數種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為人僅僅如實供述出其所犯數種罪名中部分犯罪的罪行的話,則一般只針對其如實供述出來的部分的犯罪行為,認定是自首行為,未供述的犯罪不算自首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