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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肇事者怎麼處罰的?

醉駕肇事者怎麼處罰的?

一、醉駕肇事者怎麼處罰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駕可以異地抽血檢測嗎?

血樣提取的地點一般應當是醫療結構,可以是異地。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機構自行提取醉酒駕駛人血液的情況。當然,如果公安機構配備了相關的設備和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過在審查時,與在醫療結構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錄音錄像和見證人要具備其一。

按規定,從抽血送檢到將鑑定結論送達犯罪嫌疑人的時限為9天。其中送檢時限最多三日,檢驗鑑定機構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三、醉駕撞死人了怎麼扣分?

1、應當扣分,嚴重的還要吊銷駕照

2、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和工傷死亡保險待遇同時出現的時候,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由於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與工傷保險待遇”。

3、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駕駛證將被降級,公安交管部門將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如果在死亡事故中中負次要責任的,駕駛證不會被降級。

酒駕肇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醉駕抽血檢驗可以在當地,也可以在異地,並沒有明確的要求,若鑑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就屬於醉駕的行為,要追究相應的責任,交通管理部門對醉駕進行處罰時,要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